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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址
1、已支持信息名址访问的号码有哪些?
2、信息名址如何注册?
3、怎样管理我的信息名址?
4、忘记信息名址管理密码怎么办?
5、信息名址到期后的保留天数?
6、信息名址如何使用?
7、注册信息名址后,还有什么费用发生吗?
  1. 已支持信息名址访问的号码有哪些?
    12114(移动/联通/小灵通)
    106650120(移动/联通)
  2. 信息名址如何注册?
    请联系就近的授权服务商注册信息名址。或者点击这里填写您的信息,我们会尽快联系与您就近的授权服务商,让他们及时为您提供注册服务。
  3. 怎样管理我的信息名址?
    注册信息名址后,系统会为您匹配一个初始的管理密码。您可以用“信息名址”和管理密码到网站信息名址频道登录即可进行管理了,可以设置您的回复信息以及修改密码等。
    信息名址
  4. 忘记信息名址管理密码怎么办?
    信息名址管理密码可以由系统发送到您注册时填写的电子邮箱中。点击登录框中的“忘记密码”链接,填写信息名址以及核对注册邮箱,系统会立即重新发送密码。
  5. 信息名址到期后的保留天数?
    信息名址到期后,不能访问,不能进后台,但数据可保留30天,且30天内其他人不能注册。到期后30天若没有续费会被删除,网址删除后,里面的短信条数也会一并跟着删除。
  6. 信息名址如何使用
    注册信息名址后,应首先登录互动平台,进行短信栏目及内容的设定,完成这一步骤后,就可以在您现有的“网站”,宣传资料,或其它任何媒介上公布该信息名址,并让具有手机的用户发送该信息名址到:12114或者备用通道106650120。例如:您注册的信息名址是茶杯,则用手机发送短信茶杯到12114即可。
  7. 注册信息名址后,还有什么费用发生吗
    注册信息名址后,手机用户发送信息名址到12114,仅收取短信发送费(由运营商收取),不收取信息费。系统对手机进行短信回复是免费的。
    同时,若使用互动平台的短信群发功能、留言转发和留言回复功能,需要扣除信息名址中的短信充值条数,所以若需要使用到这些功能,可以事先充值短信,短信费:0.1元/条。
  8. 信息名址注册办法
    第一条信息产业部电信研究院信息名址服务管理中心是信息产业部电信研究院下属机构,是信息名址注册管理机构,负责运行和管理信息名址系统,维护信息名址中央数据库,研究和开发相关技术和标准,制定信息名址相关管理规范,管理信息名址的注册服务。
    第二条信息名址注册服务机构及其代理机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受理信息名址的注册申请,并完成信息名址的注册服务。
    第三条为了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注册秩序,信息名址注册管理机构对部分信息名址采取预留措施。预留的信息名址另行公告。
    第四条信息名址可以由中文、字母(A-Z,a-z,大小写等价)、数字(0-9)组成,最多不超过67个字符(信息名址每一构成元素均按一个字符处理)。
    第五条任何人注册和使用的信息名址,不得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
    (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信息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十)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六条申请注册信息名址时,申请者应当按照注册申请表的要求向注册服务机构或其代理机构提交真实、准确、完整的注册信息,并与注册服务机构或其代理机构签订注册协议。
    本办法中的协议、申请表、证明及通知等的形式可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一条所规定的任何一种书面形式。
    第七条信息名址的注册申请者应当在注册协议中保证:
    (一)注册和使用信息名址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等,以及对注册申请者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二)遵守信息名址注册管理机构制定的《信息名址注册办法》、《信息名址争议解决办法》等相关管理规范及其修订后的文本,且上述相关管理规范及其修订后的文本是信息名址注册协议的组成部分;
    (三)申请注册的信息名址和其对应的网站或相关信息内容一致或有足够的相关性;
    (四)提交的注册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注册和使用信息名址不是为了任何恶意或非法目的;
    (六)不恶意抢注自己不享有合法权益而他人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
    第八条信息名址注册申请者可通过联机申请、电子邮件等方式向注册服务机构递交信息名址申请,提出注册申请。信息名址注册管理机构收到第一次有效注册申请的日期为申请日。
    第九条信息名址注册申请表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注册的信息名址;
    (二)信息名址注册服务机构或其代理机构名称;
    (三)申请者的详细联系信息,包括申请者名称、通信地址、证件类型、证件号码、邮政编码、电话号码、传真号码、电子邮件、联系人信息等;
    (四)认证方式和密码;
    (五)其他证明文件。
    第十条注册信息名址,申请者应当缴纳运行管理费。
    第十一条信息名址注册管理机构在申请日起15日内(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审核所申请的信息名址。核准注册的,申请日即为注册日。不予核准注册的,注册服务机构或其代理机构应当退还申请者已经缴纳的运行管理费。
    第十二条信息名址注册管理机构和注册服务机构提供信息名址注册信息的公共查询服务。申请者无特别声明的,信息名址注册申请中的各项信息,可以被注册管理机构和注册服务机构录入可被公众查询的数据库中及其他形式的载体中。
    第十三条信息名址注册信息发生变更的,注册者应当于变更之日起15日内向注册服务机构申请变更注册信息。
    第十四条信息名址注册者变更注册服务机构的,原注册服务机构应当承担信息名址注册信息的转移义务。
    注册服务机构变更办法由信息名址注册管理机构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已经注册的信息名址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信息名址注册服务机构应当予以注销,并可先行暂停或停止相关的信息名址解析服务:
    (一)注册者或其代理人申请注销信息名址的;
    (二)注册者提交的注册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或变更后未及时更新的;
    (三)注册者未按规定或约定缴纳运行管理费的;
    (四)依据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信息名址争议解决机构作出的裁决,应当注销的;
    (五)有充分理由认为,所注册或使用的信息名址已导致注册管理机构、注册服务机构、代理机构或其人员或其关联方、分支机构面临承担法律责任的;
    (六)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
    第十六条信息名址注册者因注册或使用信息名址而侵害他人权益的,应当由信息名址注册者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信息名址争议解决办法由信息名址注册管理机构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信息名址注册管理机构有权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政策对本办法及其他相关管理规范进行解释和修订。修改后的本办法及其他相关管理规范将通过网站公布,且于公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
    修改后的本办法及其他相关管理规范将自动成为已经存在的信息名址注册协议的组成部分。信息名址注册者不同意接受本办法及其他相关管理规范或其修改后的文本约束的,应于公布之日起60日内通知信息名址注册服务机构。收到此种通知后,信息名址注册服务机构将为其保留30日信息名址服务;30日后,注销有关信息名址。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08年4月3日起施行。
    信息产业部电信研究院信息名址服务管理中心
    二ΟΟ八年四月三日
  9. 信息名址争议解决办法?
    第一条为了解决信息名址注册及使用过程中发生的争议,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信息名址注册办法》第十七条之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因信息名址的注册或者使用而引发的争议。所争议信息名址应当限于由信息产业部电信研究院信息名址服务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信息名址注册管理机构)负责管理的信息名址。
    第三条信息名址争议由信息名址注册管理机构认可的争议解决机构受理。争议解决机构受理投诉人的投诉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组成专家组,并由专家组按照规定的程序对有关争议进行处理。
    第四条争议解决机构可以根据本办法,制订有关争议解决程序及专家组成员任命的规则。有关的程序规则在信息名址注册管理机构认可后公布实施。
    第五条信息名址注册者在投诉人就注册者所注册的信息名址向争议解决机构提出投诉时,应接受争议解决程序的管辖。符合下列条件的投诉,应当得到支持:
    (一)被投诉的信息名址与投诉人享有受中国法律保护的民事权益的名称相同或混淆性近似;
    (二)被投诉的信息名址注册者对信息名址或其主要部分不享有合法权益;
    (三)被投诉的信息名址注册者对信息名址的注册或使用具有恶意;
    投诉人对其在争议解决程序中主张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第六条负责裁决争议的专家组有权认定被投诉的信息名址注册者是否具有注册或使用信息名址的恶意。被投诉的信息名址注册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恶意注册或使用信息名址:
    (一)注册或受让信息名址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向投诉人或其竞争对手出售、出租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信息名址,以获取不正当利益;
    (二)多次将他人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注册为自己的信息名址,其注册信息名址的目的是为了阻止他人以信息名址的形式在移动通信网上使用其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
    (三)注册或受让信息名址的目的是为了损害投诉人的声誉,破坏投诉人正常的业务活动,或者混淆与投诉人之间的区别,误导公众;
    (四)其他恶意的情形。
    第七条被投诉人在接到争议解决机构送达的投诉书之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表明其对该信息名址享有合法权益:
    (一)被投诉人在提供商品或服务的过程中已善意地使用该信息名址或与该信息名址相对应的名称;
    (二)被投诉人虽未获得商标,但所持有的信息名址已经获得一定的知名度;
    (三)被投诉人合理地使用或非商业性地合法使用该信息名址,不存在为获取商业利益而误导消费者的意图。
    被投诉人对其是否就信息名址或其主要部分享有合法权益承担举证责任。
    第八条投诉人针对同一被投诉人的多个信息名址提出争议的,投诉人或被投诉人均有权请求争议解决机构将多个争议合并为一个争议案件,由同一个专家组处理。是否合并处理,由专家组决定。
    第九条在专家组就有关争议作出裁决之前,当事人一方认为专家组成员与对方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有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裁决的,有权向争议解决机构提出要求该专家回避的请求,但应当说明提出回避请求所依据的具体事实和理由,并举证。是否回避,由争议解决机构决定。
    第十条在信息名址争议解决程序中,除信息名址注册服务机构根据争议解决机构的要求提供与信息名址注册及使用有关的信息外,信息名址注册管理机构及信息名址注册服务机构不以任何身份或方式参与争议解决程序。
    第十一条专家组根据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提供的证据及争议涉及的事实,对争议进行裁决。专家组认定投诉成立的,应当依照投诉人的请求,裁决注销已经注册的信息名址,或者裁决将注册信息名址转移给投诉人。专家组认定投诉不成立的,应当裁决驳回投诉。
    第十二条在依据本办法提出投诉之前,争议解决程序进行之中,或者专家组作出裁决后,争议双方均可就同一争议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基于协议提请中国仲裁机构仲裁。
    第十三条争议解决机构裁决注销信息名址或者将信息名址转移给投诉人的,自裁决公布之日起满10日的,信息名址注册服务机构予以执行。但被投诉人自裁决公布之日起10日内提供有效证据证明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已经受理相关争议的,争议解决机构的裁决暂停执行。对于暂停执行的争议解决机构的裁决,信息名址注册服务机构视情况作如下处理:
    (一)有证据表明,争议双方已经达成和解的,执行和解协议;
    (二)有证据表明,有关起诉或者仲裁申请已经被驳回或者撤回的,执行争议解决机构的裁决;
    (三)有关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作出裁判,且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执行该裁判。
    第十四条争议解决机构建立专门的网站,接受在线形式的有关信息名址争议的投诉,并公开发布与信息名址争议案件有关的资料。但经当事人请求,争议解决机构认为公开后有可能损害当事人利益的资料和信息,可不予公开。
    第十五条当信息名址处于司法程序、仲裁程序或争议解决机构争议解决程序的纠纷处理期间,以及争议解决机构裁决公布10日内,信息名址注册者不得转让或注销处于纠纷状态的信息名址,且不得对信息名址的注册信息进行变更,但受让人以书面形式同意接受司法裁判、仲裁裁决或争议解决机构裁决约束的除外。
    第十六条信息名址注册管理机构有权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政策对本办法进行解释和修订。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08年4月3日起施行。
    信息产业部电信研究院信息名址服务管理中心
    二ΟΟ八年四月三日
  10. 关于预留信息名址的公告

    为了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注册秩序,信息产业部电信研究院信息名址服务管理中心对部分信息名址采取了预留措施。
    一、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的,禁止注册。
    二、下列内容的词汇,限制注册,只能由有权使用者注册:
    1、国家机构、政府机构、政党的名称及简称,国家领导人姓名,有关国防和军事的名称;
    2、国家(地区)、政府间国际组织、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名称及简称,“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
    3、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的特殊标志,如有关奥林匹克、世界博览会的词汇;
    4、我国世界文化遗产和自然遗产的名称及简称;
    5、国家商标局和人民法院认定并公布的驰名商标;
    6、沪、深股市上市的公司名称及证券简称;
    7、部分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和传媒机构名称;
    8、其他需要限制注册的。
    有权使用上述限制注册词汇者可以通过提交相关证明文件申请注册相应的信息名址。
    特此公告
    信息产业部电信研究院信息名址服务管理中心
    二ΟΟ八年四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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